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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SYCR-2023-12001

邵人社规〔20231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

通  


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工作

(一)精准界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2008年9月起,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入学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职工不含临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因房、挂靠等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承包经营土地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纳入保障范围、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人员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能纳入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执行纳入时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间点原则上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用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时年龄及补贴标准)。

(三)认真开展认定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

1.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单位,严格按照户主、征地花名册、权证三者对应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2.对因各种原因未进行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集体土地(不含村、组公地,征地前实际耕种且征地后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经村(社区)按民主决策程序确认、乡镇(街道)、征拆、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定,土地承包经营事实无异议的,可参照已承包到户情形开展认定工作;

3.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村、组公地),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满足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前提下,按照1亩地保障4名保障对象的标准(村、组公地低于0.25亩,不得以此类土地认定保障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拟保障人员名单,经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7天,不少10名村民代表在公示名单上签字确认),按规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区人民政府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经村(居)民本人申请后形成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经乡镇(街道)复审后呈报区征拆、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审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公示7天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村(居)民申请时须如实完整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对本人提供资料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以及根据人员名单确定的出生年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一)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各区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本通知实施前已确认的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2年;40周岁至4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4年;45周岁至4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6年;5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8年;55周岁至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补贴10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补贴12年。

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时,应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及其对应的补贴方式。补贴待遇发放经办机构在补贴发放前应充分告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计发方式,补贴计发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补贴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75元/、非商业开发用地55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用地单位需严格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位的,用地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政府划拨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予以解决。

(二)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资金缴费标准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障资金缴纳不到位的用地单位和组织,应制定分期分批缴纳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和组织,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三)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市区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核定并收缴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及时上解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汇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申报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划拨征地补偿集体补助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工作实际需要预算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经费;区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籍信息确认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市财政补贴资金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及上解支出户利息等结余资金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等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补贴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区征地补偿实施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项目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发放情况;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实用地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组建工作专班。各区人民政府应组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辖区内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用地项目社会保障费用缴纳、集体计提提取、保障对象认定等)。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增进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由市被征地农民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申请、拨付、发放流程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邵阳市财政局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邵阳市审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

2023年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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