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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23-01003

邵市政办发20233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住房建设

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6


邵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邵阳市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条例》,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项基本环节。

第四条 农村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相关政策,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指导镇(街道)建立技术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取得《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揽人)施工。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承揽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或设计方案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承揽人在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并向建房村民提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应经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四)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五)具有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及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提前书面告知村民委员会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用地和规划核实证明。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方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15日内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资料完备的农村住房,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揽人、设计方、第三方单位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揽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四条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镇人民政府存档: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二)建房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施工图或设计方案;

)施工合同(协议);

)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监理方监理资料(若有);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十一)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十三)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四)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十五)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确认的已结清工程款的资料;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第十六条建房村民和承揽人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3.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6.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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