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市本级及市辖区统一行使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渔政、农村宅基地以及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协调指导县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四)依法查处上级交办、相关部门和下级移送的案件;依法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查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案件。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六)承担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