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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委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副组长:农民手中剩余种子怎么卖?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时间: 2022-10-01 14:18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针对这一条,全国人大新《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作如下解答:

一是对“农民个人”应理解为限于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对流转耕地的大户、家庭农场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禁止。

二是应限于“有剩余的”,也即剩余的量不应超过自用的种子,否则就不是剩余的。

三是限于“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也就是不应超出本村或本乡镇的范围。

四是对接受委托从事杂交种等授权品种制种的农民自留种,仅限自用,不得销售、串换或变相销售。因此,对已申请过新品种保护,但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已届满或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已终止或宣告新品种权无效的种子,或者是公共的常规种子,或者是从未申请过新品种保护的传统的种子,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有少量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

总之,在种子法的实施工作中,对本条的贯彻执行不应与本法其他相关条文的规定构成冲突或矛盾,农民销售剩余的种子不应损害或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故意或者恶意钻法律空子,或者变相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影响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的,应当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依法予以处理。


原标题:农民手中剩余种子怎么卖?(新《种子法》问答①)

解答人:全国人大农委种子法修改工作小组副组长张福贵

来源:《人民日报》(2016年01月24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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