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园地
农药经营的18条红线,千万别碰!
来源:农业执法 更新时间: 2022-10-01 14:02

红线一.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二.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处理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三.

——经营假农药。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四.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


红线五.

——经营劣质农药。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六.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七.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八.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九.

——红线九、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十.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十一.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十二.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十三.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或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证。


红线十四.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行政处罚:没收、罚款、由发证机关吊登记证。


红线十五.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

一并给予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红线十六.

——农药经营者在有关人员限制从业期间招用“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吊证。


红线十七.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转让农药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罚款。


红线十八.

——误导购买人。

行政处罚:无。误导购买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