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号)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招投标)罚〔2026〕1号 |
|
案 件 名 称 |
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案 |
|
违法主体名称 |
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75149433A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姜某某 |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参与了“邵阳市新邵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债)第6标段”的投标,并于5月9日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于5月23日通过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中标公告,确定当事人为中标人。但中标公告期满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多次催告,当事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也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取消当事人在“邵阳市新邵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专项债)第6标段”中的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十二、招投标,序号27,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无法定从轻从重情形的;具体处罚标准:处中标项目金额3‰至7‰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7031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