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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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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大祥区又高宠物医院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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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大祥区又高宠物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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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503MA4Q8GHX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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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颜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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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者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未办理执业兽医备案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3日独立对宠物犬实施腹腔手术,超出其《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范围,并导致动物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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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 号):“十一、动物防疫检疫,序号34,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至一万一千元的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至二万二千元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二、罚款20000元。罚没款共计2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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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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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