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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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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渔政)罚〔2025〕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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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肖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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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肖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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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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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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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接公安部门移送线索称:当事人肖某某于2025年10月6日21时许,在双清区红旗河温德姆酒店河段(该水域属于双清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捕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实施电鱼捕捞,并于同日23时许被双清区公安分局云水派出所查获。依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相关规定,双清区公安分局云水派出所将该案移送至本机关。经查,2025年10月6日21时至23时许,当事人在双清段红旗河温德姆酒店河段,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实施电鱼捕捞,后被双清区公安分局云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3.45千克,无违法所得。涉案渔获物已于当日由双清区公安分局云水派出所依法处置。当事人在双清段红旗河温德姆酒店河段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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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上交电鱼设备,并已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可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予以考量。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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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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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