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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5-10-29 10:47


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以“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为抓手,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农业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量,震慑涉农违法行为,从中筛选了9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洞口县黄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2月12日,洞口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开展核查,在又兰镇双桂村发现当事人与其丈夫驾驶三轮车沿途销售未附标签的散装水稻种子,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水稻种子94.84千克,已销售4.78千克,违法所得143元,该批次种子货值金额共计2845.20元。洞口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90.06千克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绥宁县某饲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2025年5月28日,绥宁县农业农村局在长铺镇某饲料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6包“肉中大鸡配合饲料加乐-202”饲料已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该批次饲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5日,保质期为45天,于2025年5月8日届满,货值金额共计690元。截至案发,上述饲料尚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绥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饲料,并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新宁县阳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5年9月19日,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省厅交办函,反映该县养殖户阳某所生产的鸡蛋在抽样检测中,“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指标超过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产蛋肉鸡饲养过程中使用了兽用处方药氟苯尼考。该批次鸡蛋共生产1.5千克,除被抽样0.5千克外,另销售0.5千克,自用0.5千克,获得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共计36元。新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武冈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5年6月12日,武冈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未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日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复查,确认该合作社仍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拒不整改、未建立农产品生产台账的事实成立武冈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隆回县曾某某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4月14日,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欣沃”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并送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样品K2O含量为12.4%,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13.5%)的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肥料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6760元。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邵阳市某养殖开发服务部经营劣兽药和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案

2025年5月15日,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2025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对邵阳市某养殖开发服务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对其待售兽药产品进行核查,发现其中6种兽药产品标注的批准文号无法查询或与登记信息不符,属于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另有2种兽药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兽药货值金额1083.20元,违法所得303.50元。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20元行政处罚决定

七、邵东市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4月30日,邵东市农业农村局在流泽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草甘膦铵盐、甲维·氯虫苯等农药产品。当事人陈述,其曾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10月8日到期,且未依法申请续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失效期间仍继续经营农药涉案货值金额1095元,违法所得425.50元。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邵阳县某养鸡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2025年4月23日,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畜禽养殖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内某肉鸡养殖场(年出栏规模30000羽)未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从事肉鸡饲养经营活动。邵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新邵县王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5年1月13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屠宰场查获当事人王某驾驶的货车装载有27头未经检疫的生猪。经立案调查,该批生猪系当事人从娄底市古塘镇购,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运输至涉案屠宰场。后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补检,结果为合格。该批生猪货值金额82637元。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395.5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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