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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5〕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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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蒋某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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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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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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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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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1日当事人接受货主的委托,驾驶本人车牌号为湘EXXXXX的轻型货车,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山凤基地”运输肉鸡。当事人于当日抵达后,现场查验肉鸡健康状况,代货主完成采购交易。返回时当事人驾驶运输车辆入省境时未走湖南省设立并公布的指定通道。7月3日上午,该批次肉鸡运抵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大市场。该行为未被其他机关查处过。当事人驾驶运载动物的车辆进入湖南省行政区域时,未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并公布的指定通道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跨省通过道路向本省或者经过本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查验”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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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5;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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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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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