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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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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渔政)罚〔202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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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姚某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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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姚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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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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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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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5日17时许,当事人在双清区红旗河(属邵水支流)碧桂园附近河段,使用两副通过网络购得的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作业,现场查获鲫鱼两条、小龙虾若干(无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总重为1.725千克,未发现违法所得。根据《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地笼、板罾、潜水鱼枪等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当事人在双清区红旗河碧桂园附近河段使用地笼进行捕捞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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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采取生态损害修复措施,积极减轻危害后果,该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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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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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