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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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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肥料)罚〔202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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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金穗农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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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金穗农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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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5007305141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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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廖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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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8日,本机关接到《阳城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告知函》,称该局在办理一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中,发现涉案产品(全胜®金三元活力硼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邵阳市金穗农化有限公司,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本机关处理。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邵阳市金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全胜?金三元活力硼肥产品,其提供的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304号)上注明该硼肥仅适用于柑橘,而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标明适用作物范围包括油菜、向日葵、大豆、葡萄、花生、苹果、柑桔等作物。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全胜®金三元活力硼肥”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适用作物包括油菜、向日葵、大豆、葡萄、花生、苹果、柑桔等多种作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304号)登记证中批准适用作物(柑橘)不一致,超出了登记批准范围,构成了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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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6;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警告;二、处罚款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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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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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