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动监)罚〔2025〕15号 |
案 件 名 称 |
邵阳市北塔区如意马场(张英良)用于休闲骑行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邵阳市北塔区如意马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30511MAE8FL7W5N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张英良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左右,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引进12匹马(新疆马10匹、蒙古马1匹、德保马1匹)用于休闲骑行。当事人在引进该批次马匹时,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2025年3月20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动物检疫部门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马匹实施补检,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编号:№43900611116)。当事人用于休闲骑行的12匹马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31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