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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5-04-09 11:43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农药)罚〔2025〕7号

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违法主体名称

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0072798495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汤爱华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月8日15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广场的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核查,发现该超市第二层经营场所的日化用品销售区的货架侧面悬挂有标签标注为:“(1)正面:左上方标注‘QMey俏美妍’、右上方标注‘统一零售价:6.9元、防蛀防霉片剂’、右下方标注‘30片’;(2)反面:标明‘被委托方:廊坊喜鹊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XQT05-2017、2023年4月21日、低毒、30片×2g、深圳市嘉明昊科技有限公司、特点:采用高级防虫香精制造。能对于棉、毛、化纤、皮革及书籍文物起到强力防蛀、防霉之作用’等信息”的产品,整个包装袋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该产品共16包,其中已销售3包、库存13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的规定,涉案的“俏美妍樟脑丸”用途为预防、控制有害生物(如蛀虫、霉菌),属于卫生用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当事人将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进行销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涉案产品应按假农药处理,其行为应按经营假农药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涉案产品“俏美妍樟脑丸”13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三、处罚款5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20.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与审理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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