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邵市农(渔政)罚〔2025〕11号 |
案 件 名 称 |
谢伟在长江流域禁捕区域使用遥控装备等辅助设备垂钓案 |
违法主体名称 |
谢伟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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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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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月22日7时30分许,当事人来到大祥区沿江桥头资江南路资江水域,利用快艇遥控船搭载钓具(鱼线、鱼钩等)至河心进行垂钓,于8时许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根据《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关于大祥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大政发〔2020〕7号)第一条:“一、禁捕水域区域。资江大祥段、邵水河大祥段、檀江河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全面禁止捕捞。”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的规定,当事人在大祥区沿江桥头资江南路资江水域,利用快艇式遥控船进行垂钓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依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及辅助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涉案的快艇式遥控船1艘、钓鱼竿1根;二、处罚款5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