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19时30分到达北塔区邓家院子资江水域,使用1根装有显示屏、摄像头的鱼竿进行垂钓,期间借用另一钓友曾义(已另案处理)的遥控船将装有摄像头的鱼线放至河中央,20时左右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
根据《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关于北塔区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北政发〔2020〕3号)第一条:“一、禁捕水域区域。资江北塔段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全面禁止捕捞。”当事人涉案水域属于资江水域禁捕区域。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使用视频、遥控装备和探鱼、诱鱼等辅助设备垂钓;”的规定,当事人在北塔区邓家院子资江水域,使用视频、遥控装备等辅助设备进行垂钓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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