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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4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4-12-30 14:36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邵市农(渔政)罚〔2024〕24号

李鸽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名称

李鸽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9月5日2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大祥区犬木塘水库拦河坝水域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水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四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其中“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钓鱼竿1副;2.处罚款2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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