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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4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4-08-29 15:5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邵市农(动监)罚〔2024〕14号

覃国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覃国新

当事人于5月21日驾驶车牌号码为桂RZF991的白色小货车从广西贵港市运输60筐鸡苗(每筐102只),计划于5月22日到邵阳市进行售卖。该批鸡苗共计6120只(其中公鸡苗5916只,母鸡苗204只),公鸡苗价格为2.2元/只,母鸡苗价格为1.1元/只,总货值为13239元。当事人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对该批鸡苗进行检疫。事发当日邵阳市双清区动检部门对该车鸡苗进行补检,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未经检疫就运输、经营鸡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按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处以罚款33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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