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3〕36号 |
刘招其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鸡案 |
刘招其 |
92430502MA4LW4MK2L |
刘招其 |
2023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称:双清区中南家禽市场门口有一车未附具动物检疫证明的肉鸡。当即我局执法人员赶至市场,发现市场内停泊一辆车牌号码为湘E.D4967的货车,该货车装载的约2000羽肉鸡已卸至市场20号门面内,当事人刘招其(货主)无法提供该车肉鸡的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刘招其委托司机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8时从湘潭立华肉鸡公司装一车肉鸡至双清区中南家禽批发市场,当天中午13时左右该车肉鸡抵达市场。该批肉鸡共计2000羽,重量3000千克,进货价格为6.4元/千克,销售价格为9元/千克,合计销售货值人民币27000元。该批肉在启运时未开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2月26日,双清区动物监管部门对该批肉鸡进行了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合格。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675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