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7 |
邵市农(渔业)罚〔2023〕27号 |
谢运龙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谢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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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8月22日上午在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吴家桥附近的红旗河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渔获物7.35千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7.35千克;2.处罚款26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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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11-0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