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9 |
邵市农(屠宰)罚〔2023〕19号 |
肖又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
肖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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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9日凌晨5点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双清区爱莲街道云水村进行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云水村福寿居老年公寓对面的自建房内屠宰了1头生猪拟予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生猪定点屠宰相关证书。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关闭屠宰场所;2.没收屠宰工具(屠宰刀具3把、磨刀棒1把、塑料桶2个、不锈钢盆1个);3.没收生猪产品108公斤;4.处罚款人民币56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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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10-0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