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 |
邵市农(动监)罚〔2023〕20号 |
张文雄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张文雄 |
|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驾驶银色货车从吉林省长春市购进16头肉牛,计划运到邵阳市大祥区桃花牛场进行售卖。当事人在启运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对该车肉牛进行产地检疫。7月23日邵阳市双清区动检部门对该车16头肉牛进行补检,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购买肉牛未经检疫就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624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10-2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