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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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1 |
邵市农(渔业)罚〔2023〕11号 |
王季在长江重要支流(资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案 |
王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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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北塔区资江河犬木塘水库下游一百米处的水域放单层刺网(长80米,宽1.5米,网目尺寸80mm×80mm)进行捕捞,渔获物共2.26千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充气皮筏艇1只;2.没收单层刺网1张;3.没收渔获物(鲤鱼)2.26千克;4.处罚款1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7-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