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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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4 |
邵市农(农产品)罚〔2023〕14号 |
湖南邵鑫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湖南邵鑫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430500MA4L76KC37 |
李自良 |
当事人2023年度没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4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52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7-0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