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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2-09-14 11:24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1

邵市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罚〔2022〕31号

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邵阳市新特药大药房(普通合伙)

91430503792384363H

2022年6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邵阳市新特药大药房(当事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中药柜台里摆放有着透明塑料袋装的31条海马干,海马干体及包装袋上均没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专用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海马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动物)序号:5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海马制品50克;2.处海马制品价值五倍的罚款即罚71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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