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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来源: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 2022-03-07 09:52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1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31

邵市农(渔业)罚〔2021〕31号

在长江重要支流(资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陈永祥

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晚上22时在邵阳市沪昆高速铁路桥下资江河水域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饵料进行垂钓,非法所得1.3公斤渔获物。当事人使用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泥鳅)饵料进行垂钓,属在长江重要支流(资江)禁捕期间从事生产性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鱼竿一副(钓鱼轮、鱼线、鱼钩),活体水生生物(泥鳅)0.5斤。2、没收非法所得渔获物1.3公斤。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2-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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