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增加全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共计 5000亿元,其中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 1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 3000 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 1000亿元。各分支机构具体额度安排另行通知。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实施单独管理。
2.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的发放对象。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五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再贴现专用额度发放对象为全国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3.再贷款的期限和利率。适用于专用额度的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政策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再贷款的期限为 1 年,到期收回。下调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 25个基点。将整体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 1 年期利率由 2.75%下调至 2.50%。同时下调 3 个月、6 个月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 25 个基点至 2.2%、2.4%。
4.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支农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涉农贷款,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养猪等禽畜养殖、县域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等领域。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的资金投向用途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贴现专用额度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重点支持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春耕备耕,以及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
5.运用再贷款专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利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合理确定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专用额度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50 个基点。
6.原有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存量额度打通使用。统一规则为:支小再贷款发放条件为符合宏观审慎要求,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 20%或民营企业贷款占比不低于 40%;资金投向为小微企业贷款和单户授信 3000 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再贴现资金优先支持涉农票据、小微企业票据和民营企业票据,考核条件为以省为单位考核,每季末再贴现票据余额中以上三类票据合计占比不低于 60%。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率加点幅度由 3-5 个百分点调整为不高于 4 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 年 2月 26 日)
7.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对于 2020 年 1 月25 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 年 6 月 30 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8.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对于 2020 年 1 月25 日至 6 月 30 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 6 月30 日,免收罚息。
9.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2020 年 3 月 1 日)
10.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补助资金申报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1)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补助;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给予200 万元补助。
(2)“新三板”挂牌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3)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改挂牌补助。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30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补助;对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成长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其中,对 2020 年前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涉农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4)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贴息补助。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银行间债券市场、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扶贫票据的,在债券存续期内,按企业发债利息的 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5)股权投资类企业补助。在我省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 6 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 5 年(或 60 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以上,按不超过 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 5 年(或 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以上,按不超过 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6)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补助。对湖南股权交易所、湖南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融资服务平台按挂牌数量(不超过 1000元/家)、融资金额(不超过融资总额 1%)、交易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 0.1‰)、融资服务系统研发投入等指标测算给予经费补助,用于股改挂牌服务、办公场地租赁、系统运行维护、宣传培训等运营支出。
对符合第(1)至第(5)条的深度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企业,补助额度可适当提高 20%。
11.2020 年度完善金融体系奖励资金的申报对象和条件: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新设的商业银行总部、省级分行、独立法人村镇银行。
(2)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新设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3)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法人机构;新设的区域总部(服务半径跨两个及以上省份,下同)和新注册的公募基金。
(4)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的保险公司总部、子公司和新设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其他类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运营总部、资金运营中心,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类金融机构;在深度贫困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新设县级金融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乡镇标准营业网点。
(6)市州人民政府配套奖励。市州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在市州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给予奖励的,可按实际奖励额的 50%申请奖励资金。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13 号,2020年 2 月 28 日)
12.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处置操作,严格处置损失授权管理。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不断健全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做好风险隔离与防范,防止利益输送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年 2 月 20 日)
13.加大对进口预付款保险的推广力度。支持辖区政府和企业快速、安全进口急需医疗物资及其原材料,免除企业的进口保险业务资信调查费用。
14.开辟绿色理赔通道。放宽索赔受理要求,加快勘查、定损、核赔工作。如客户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未及时申报、未缴纳保费、未及时报损、未及时申请索赔,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通融处理。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可后续再补充必要文件,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5.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对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小微出口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自主品牌企业、自身风控良好企业,加大降低保险费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16.进一步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做好地方小微企业统保平台及行业统保平台,利用“单一窗口”操作,简化小微企业投保流程。
——湖南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湖南外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