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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8 15:3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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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2020 2 20 )

2.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6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 630 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 20206 30 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 号,2020 221 日)

3.1)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 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 2 倍。
2)各地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4)对于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 号,2020 2 22 日)

4.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2020 2 25 日)

5.1)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2)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 号,2020 3 3 日)

6.1)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对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4)各地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要通过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5)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地要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6)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地对居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 号,2020 3 6 日)

7.2020 2 月起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 号,2020 2 24 )

8.1)减征内容。从 2020 2 1 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地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2)减征范围及期限。减征政策执行范围原则上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可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3 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可支付月数大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县市区,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 个月。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市级统筹工作合理确定减征范围和期限。
3)缓缴范围及期限。从 2020 2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 3 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 2020 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 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困难程度合理确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4)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实施减征和缓缴政策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5)强化基金管理。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预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本实施意见自 2020 2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 号,20203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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