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各省份要继续保障财政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分配污染防治资金时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给予积极支持。
(2)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可支持废物应急处置,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3)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 号,2020 年 2 月 20 日)
2.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2020 年 2 月 28 日)
3.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扩大产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财办金〔2020〕13 号,2020 年 3 月 2 日)
4.(1)压实“三保”保障责任。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省级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
(2)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2020年 3 月 1 日至 6 月底,在已核定的各地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 5 个百分点。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应全部通过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或增加日常资金调度的方式留给县级使用,不得滞留在省级财政。
(3)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地方各级财政尤其是县级基层财政要用好各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统筹力度,优先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兑付,特别是要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
——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 号,2020 年 3 月 4 日)
5.疫情防控期间,中央财政对执飞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的中外航空公司,以及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给予资金支持。
——财政部民航局《关于民航运输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30 号,2020 年 3 月 4 日)
6.支持建成一批年产值超过 100 亿元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形态由“小特产”升级为“大产业”,空间布局由“平面分布”转型为“集群发展”,主体关系由“同质竞争”转变为“合作共赢”,形成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使之成为实施乡村振兴的新支撑、农业转型发展的新亮点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载体。
(1)建设数量。2020 年启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分批支持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首批支持 50 个左右,支持期限暂定为 2020—2022 年。
(2)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对批准建设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进行适当补助。支持各省围绕基地建设、机种机收、仓储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现代流通、品牌培育等全产业链建设,促进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资金支持要围绕产业集群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不得面面俱到,不得撒胡椒面,不允许按县市平均分配,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不得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简单直接投入经营主体。
(3)建设要求。主要支持省域内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比较优势显著的重点产业。各省申报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应将其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申报实施集群建设的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原则上需符合以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的优势产业,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出台了指导意见或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础较好,种(养)规模大,有较强的加工转化能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 50 亿元以上,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已初步形成集中连片发展格局;产业经营主体活跃,有多家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较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度参与。
(4)申报程序。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采取竞争性申报的方式,按以下程序确定支持对象。①部级下达申报指标。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按照相关因素测算下达各省建设申报指标。计划单列市不单独安排,由所在省统筹。②省级编报建设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编制拟申报的省级实施方案,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需单独编制三年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求见附件2),要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确保项目落实到县市、落实到主体。申报材料须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后,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于 3 月 30日前联合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邮寄至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乡村产业司和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各 1 份),同时以 PDF 格式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上报。③部级差额考评确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开展书面审查,并根据审查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按一定比例差额确定拟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④部级公开公示名单。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网站公示拟支持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7 号,2020 年 3 月 5 日)
7.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 2020 年继续开展国家产业园创建工作。支持方式:
(1)对 2018 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 13 个国家产业园,2020 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2)对 2019 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 3 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 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 30%,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3)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4)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20〕10 号,2020 年 3 月 6 日)
8.2020 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类项目: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支持类项目。支持重点:在疫情期间,支持减免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费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支持利用多维度大数据分析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中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开展针对新冠肺炎防治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的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支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线上服务,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支持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
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支持在线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2)转型升级类项目。①专精特新发展项目支持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仪器设备,改造场地设施,引进技术及服务,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加快专精特新发展。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③中小企业管理创新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对标,明晰企业产权,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
(3)完善服务体系类项目。①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新建窗口平台。支持 2019年经省工信厅验收,已正常运营,并与省平台网络实现无缝链接的新建县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体窗口平台的建设。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重点支持申报单位为提升服务能力实施并完成的综合窗口平台续建和完善,提升信息服务、研发试验、专业服务、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服务能力(不含基建及厂房建设)的设备设施投入;为改善创业创新和融资环境对公用设备、软件升级、设施改造或新购等能力提升建设。②服务业务补助项目支持重点:已建成的窗口平台、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核心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业务。重点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低收费或免费的公益、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对相关服务活动服务业务支出给予补助。③特色载体项目支持重点:财政部、工信部认定的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园区。经工信部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园区内窗口平台、创业创新基地等配套建设项目可按要求申报服务能力建设或服务业务补助项目。④“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创客中国”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单位。⑤中小企业上云服务补助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湖南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行动中,服务业绩好、服务质量高的云服务机构。
(4)教育培训类项目。支持重点:2019 年全省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项目。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 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20 年 2 月 20 日)
9.(1)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对停工期、恢复期组织以文化产业类、文旅市场管理类和安全生产类等线上职业培训,且参训对象不少于 30 课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按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
(2)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业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对支持疫情防控,各级政府指定提供资源保障的星级旅游饭店、A 级旅游景区等文化和旅游企业,根据参与防疫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3)支持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业主减免中小文旅企业租金。鼓励 A 级旅游景区和其他业主为中小文化和旅游企业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10.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防控能力。
(1)调整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对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受疫情影响,短期内难以对外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免费开放运转补助资金可优先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对外开放所需的防疫设备、防疫物资购置等。
(2)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惠民演出进旅游景区,对与旅游景区签订惠民演出合同的,给予部分项目资金补助,确保国有文艺院团事业收入不减少,保障基本运行。
11.支持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快速复工复产。对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重点国家级 4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 2019-2020 年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支持,对 5 星级旅行社给予部分资金补助。
12.奖励对疫情防控、文化和旅游宣传、研发和营销推广作出积极贡献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对以下项目或企业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支持:对拓展入境游旅游市场、开展全球网络营销和合作伙伴互为目的地营销、湖南文艺精品海外展播、华人华侨文艺作品征集等活动项目成绩突出的;配合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政策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开展抗疫主题活动宣传,提供线上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远程教育等文化服务活动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互联网平台;疫情防控主题作品创作并经评选获得优秀的活动项目和作品。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和旅游业战疫情促发展的若干措施》(湘文旅财〔2020〕19 号,2020 年 2 月 27 日)
13.支持方向:按照加快推进制造强省建设、大力发展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推进制造业产业优化升级等总体要求,对各地上报的符合《2020年湖南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导目录》要求的重点产业类项目、转型升级类项目择优予以支持;并从中筛选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推荐申报工信部有关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项补助另行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0年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补助类项目的通知》(湘工信财务〔2020〕50 号,2020年 2 月 28 日)
14.(1)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紧急采购项目应当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
(2)各采购单位疫情期间到期的服务合同,供应商已复工复产的,可延续执行。疫情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 1 个月内签订疫情期间的补充合同,交财政部门备案、支付。
(3)疫情期间不能暂停的项目,采购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推荐评审专家。
(4)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5)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鼓励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对其报价给予 3%的价格扣除。
(6)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供应商可以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
(7)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可凭省本级的合同进行融资,各市州应充分发挥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
(9)鼓励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
(10)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尽量避免异地开标和评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可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湘财购函〔2020〕3 号,2020 年 2 月 28 日)
15.(1)补贴对象: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各地上报的应急加工企业名单,省粮食和储备局确定的 30 家疫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补贴时间从 2020年 1 月 24 日至疫情结束。
(2)补贴标准:贴息的计算基础遵循贷款金额和收购金额两者比较取其小的原则。贷款金额为规定补贴期间内用于收购粮食的贷款余额,收购金额为稻谷收购量乘以收购价格。贴息利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据实贴息。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好,在疫情期间收购了农民余粮,确实无银行贷款的,根据最终核定的稻谷收购金额,按照农发行确定的政策性粮食 1 年期贷款利率给予补贴。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疫情期间支持我省应急粮油加工企业收购农民余粮的补贴方案》(湘粮调〔2020〕21 号,2020年 3 月 2 日)
16.(1)加快启动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从省级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事业发展、电影事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中先期统筹安排 7000—8000 万元,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方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电影、演艺、印刷、实体书店等文化企业渡过难关。后续专项资金安排及政府购买服务,继续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倾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期征缴或减免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3)对省内影院按照银幕数量、去年同期上缴电影事业专项资金额度、观影人数和国产影片的放映场次等因素给予补贴,对疫情过后新开业的影院给予补贴,对 2020 年票房收入排名列前的影院进行奖励。
(4)对因防控疫情而暂停营业且经营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按去年同期营业收入、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和房租等因素给予补贴。
(5)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印刷企业按去年同期销售收入、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给予补贴;对提前开工,参加印刷抗疫药品包装和疫情防控宣传品的印刷企业的防疫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6)对受疫情影响被取消演出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具有一定规模的演艺单位和因疫情停止开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有营业执照且未改变演艺演出用途、由市州直接管理的剧场剧院,按去年同期营业收入、合同金额、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给予补贴。
(7)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 2020 年5 月 1 日前到期的中小微存量项目全续保、不抽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续保、拟保客户提供1%的优惠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前景较好的企业加大担保贷款力度。湖南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提高对省内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比例。
(8)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加大对电影、演艺、印刷、发行、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利息、罚息和手续费。
(9)鼓励各文化产业园区出台减免企业房租、补贴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用电和网络费用、贷款贴息支持、风险补偿支持等政策措施。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 年 03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