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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务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8 15: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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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零售、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领域。要指导企业按照零售、餐饮、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摄影、家电服务、家政等行业防疫指南要求,切实做好经营场所、商品管理等方面的卫生防疫措施,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同时,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方式,鼓励运用线上模式开展业务,组织动员餐饮企业提供“移动食堂”或餐饮外卖服务。

2.电子商务领域。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电商复工复产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着力解决好电商企业人员返岗的食宿出行及企业在仓储、分拣、配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充分发挥信息汇集、资源调配、异地协同、远程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平台商户复工提供支持,适当降低平台商户的佣金费率,提供小额信用贷款。鼓励电商企业推出社区拼购、多天套餐、无人售货机、无接触配送等生活必需品销售新模式,减少订购配送频次,降低直接接触风险,安全便利地保障消费需求。
——商务部《关于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推动商务领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20202 23 )

3.对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国家开发银行将通过提供低成本融资、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和提供多样化本外币融资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梳理汇总受疫情影响且有融资需求的境外项目和企业名单,并与国家开发银行信息共享。国家开发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地为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并及时上报。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通知》2020 2 28 日)

4.加大个体工商户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 3000 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5.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6.实行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 3 1 日至 5 31 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7.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8.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2020 年年底前。

9.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10.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1.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 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12.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 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 号,2020 2 28 日)

13.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将报废机具种类由原来的 2 种扩大到 7 种,同时适当提高了资金补贴标准。
1)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也可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县(场)先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给予适当助。
2)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
3)补贴标准和回收企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各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也可以承接农机回收业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 号,2020 219 日)(3 月初挂网公布)

14.强化新冠肺炎疫情对外经贸影响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传递各国因疫情影响对华物资及人员入境的政策调整,指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供相关金融支持和政策、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

15.将出口信保业务服务前移。及时提供市场竞争动态及国家政策资源使用情况,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市场。积极参与企业的市场开发,主动参与包括融资条件在内的商业模式搭建和商务谈判。

16.继续稳定现有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及保单融资贴息政策。
——湖南省商务厅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湖南外经贸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 2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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