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适老化和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三、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8 14:5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分享到:
打印

    1.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 号,2020 2 20 日)

2.2020 2 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2020 2 20 日)

3.2020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2020 2 21 日)

4.2020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2020 2 25 日)

5.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 2020 2 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6.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1)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2)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地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探索推行小微企业省内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3)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20 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 号,2020 2 27 日)

7.2020 3 1 日至 5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2020 2 28 日)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2 月底以前,适用 3%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3 1 日至 5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号,2020 2 29 日)

9.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 3 16 日延长至 3 23 日;对 3 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2020 3 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2020 3 3 日)

10.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支持防护救治。
①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支持物资供应。
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④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⑤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⑥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⑦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鼓励公益捐赠。
⑧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⑩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4)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 8 年;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0 3 10 日)

11.1)规范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新设立的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开办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 UKey 发放)、发票领用等 6 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涉税事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 2 个事项。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事项为纳税人开办完成之后的依申请办理涉税事项。新办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在开办后另行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也可选择在开办时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后续事项。
2)简并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对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
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表单内容进行优化整合,简并为《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附1),由新办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开办填报表单。
3)实行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新办纳税人通过优化后的程序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单位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法定代表人在现场办理的,由其直接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 2),承诺后续补盖印章;仅有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已完成实名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在现场办理的,由其填写《纳税人开办容缺办理承诺书》,承诺后续补盖印章。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承诺期限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本通知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湘税发〔202028 号,2020 3 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5367220

邮箱:sysdzb@shaoyang.gov.cn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民政府 Copyright © 2011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1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