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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邵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SYCR-2019-01012

邵市政办发〔2019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邵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7




关于促进邵阳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邵阳市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创新和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提高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大力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坚持规范与发展相结合,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实现融资担保行业减量增质;坚持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市场体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严格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二)发展目标。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逐步形成以邵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再担保为保障的政策扶持体系。有效调动商业银行参与银担合作的积极性,提高融资担保行业放大倍数,发挥融资担保杠杆效应,到十三五末在保余额超过20亿元,力争达到30亿元左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80以上

二、构建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通过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或引进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辖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与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出资成立新机构,确保辖内至少有一家政府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实现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人民政府)

(二)支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做大做强。争取省担保集团投资入股或通过财政增资的方式扩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规模,支持其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托全省融资再担保体系,坚持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功能定位,切实履行再担保分险、增信、规范、引领的职能。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三)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用。充分发挥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支持三农的政策优势和资金优势,加大与其合作的力度,鼓励立足自身业务定位,以解决涉农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导向,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产业扶贫工作,加大三农融资服务力度,大力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促进金融资本流向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步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三、实施代偿补偿、奖补支持激发融资担保活力

(一)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制定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认定标准、范围、担保贷款用途、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等代偿补偿标准。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根据代偿实际发生情况,分区间按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代偿率在2%(不含)以内的按代偿总额的30%给予补偿,代偿率在2%-5%的按代偿总额的15%给予补偿,代偿率超过5%(不含)的不予补偿。担保代偿收回后,按比例返还专项资金。制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无法收回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审核核销。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25号)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融资担保奖励补贴机制。着力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年度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业务额的5‰给予担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

(一)优化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对由再担保体系覆盖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并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贷款发生风险的,合理放宽代偿期限;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融资担保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不超过10倍。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国务院令第683号的要求,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提供与融资担保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融资担保机构应按融资担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与合作银行形成稳定合作关系。(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邵阳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内融资担保公司)

(二)构建新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减轻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银行作为信贷投放主体,既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民营、小微、涉农、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信贷投入,也要在银担合作中承担合理风险。构建“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即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三农贷款,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和省担保集团负责40%(限于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的再担保业务,其他由融资担保机构自行承担)、融资担保机构负责30%、银行负责20%、市县两级政府财政各自负责本级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对其他类型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确定风险分担比例,金融机构承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邵阳市中心支行、邵阳银保监分局)

五、保障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充足

构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争取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和县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支持政府出资发起或引进优质社会资本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逐步增加资本金至50亿元,同时整合科技、农业等部门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引导基金、资金转化为对应的扶持担保基金,注入到政府全资的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不断提升其为企业融资增信的实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留作企业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增加注册资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改进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要取消或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重点考核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户数、在保余额占比以及担保费率等体现政策成果的指标以及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损失率等体现经营水平的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与机构负责人薪酬挂钩。对暂不取消盈利要求的,要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分账核算。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研究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

七、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聚集支小支农主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合理界定服务对象范围,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中,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三)持续优化全市融资担保发展环境。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登记。探索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追偿工作机制,为担保机构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协助,维护融资担保机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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