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5-30591 | 文号:邵建发〔2025〕24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5-14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5-20 |
签署日期:2025-05-21 | 登记日期:2025-05-21 | 所属机构: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25-05-21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邵建发〔2025〕24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1日
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充分调动区人民政府(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征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房屋征收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执行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工作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归集、拨付,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指导监督征收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严格实行“三榜公示、二级审核、行政交办”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审核机制。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审核的调查摸底数据(一榜)及按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二榜),编制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费概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项目交办通知书。项目业主及区人民政府应遵照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审核的“二榜”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额费用的9%计算,其中市房屋征收办工作经费按2%计算,区级人民政府工作经费按7%计算。
第七条 房屋拆除费用另行计算,由市房屋征收办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拆除工程量核算拆除工程经费(含房屋拆除、清理清运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在政府采购平台采取公平竞价采购原则确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拆除工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为规范安全拆除施工行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由区房屋征收办委托监理公司全程监管拆除活动,市房屋征收办对拆除实施方案进行备案监督。
第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节俭、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具体范围包括:
1.用于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工作协调等费用的开支;
2.房屋征收评估费用;
3.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4.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测绘、公证、档案管理、造价咨询、资金概算服务、法律服务、审计费用等;
5.房屋征收工作购买服务、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劳务费用支出,征收委托购买服务应当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确定;
6.房屋拆除工程监理费用支出;
7.项目指挥部、办事处、社区矛盾调处、综合协调经费、征收工作日常开支;
8.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等开支;
9.用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征收业务学习及培训费用支出等;
10.房屋征收部门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开支缺口等;
11.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业务费用支出。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合理计提不可预见费用,专项用于司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处理、困难救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特殊个案处理、现行征收政策未涵盖问题的处理等支出。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经费概算的要求,在实施征收工作前将征收补偿费及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至市房屋征收部门资金专户。
第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统一由市房屋征收办管理,区级政府工作经费根据项目工作进度由征收项目所在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申请,市征收办应尽快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保证征收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应分项目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发现不规范使用工作经费等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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