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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YCR-2025-69002

邵金管字〔20252

印发《邵阳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邵阳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是指符合缴存条件,按《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邵金管字20242号)办理了缴存登记的人员

第二章贷款申请条件

第三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贷款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等工作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

第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购(建)房资料、证明文件、贷款年限、购(建)房时限、不予受理情形、房屋套数认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偿还方式、贷后管理、贷款变更,按照《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24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或配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一)存在因贷款、信用卡逾期或其他债务被起诉记录的;

(二)目前贷款或信用卡存在逾期的;

(三)近3年内,存在贷款、信用卡一次连续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助学贷款除外);

(四)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被纳入中心黑名单的;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公布为失信人员的。

(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体现家庭负债超过30万元的。

第三章贷款申请额度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贷款申请额度遵循“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存贷挂钩”原则,除需符合购房价款、公积金缴存余额、月还款能力、月缴存额、最高可贷款额度的规定外,由中心根据缴存情况、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具体申请可贷额度以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乘以缴存时间系数并封顶金额确定。

计算公式为:申请贷款额度=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10倍)×缴存时间系数。    

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且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且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且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若选择叠加保证人(财政拨款人员)担保,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在按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计算月还款额时,需控制月还款额在3000元以内。公积金账户(已婚的含夫妻双方)需保留6倍以上(含)月还款额(不足部分需在贷款前补足)。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签订《邵阳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时,中心应在相应条款中对申请贷款事宜予以明示,取得缴存人员的认可,遵循自愿缴存原则。

第八条 在按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额度时,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由单位职工缴存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缴存的,或从异地转入的,在中心开户缴存满1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连续缴存时间、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第四章还款方法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原开户缴存时约定的缴存时间自动延长至贷款还清日。需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婚的含夫妻双方)每月缴存额用于每月对冲还贷,原约定月缴存额低于每月还贷额的,需提升至不低于每月还贷额。取得贷款后,中途不得以其他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按月对冲还贷提取、结清贷款提取)。

第五章 风险管控

中心负责建立责任约束机制,在缴存协议、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及合同中明确,对灵活就业人员发现有虚假承诺、贷款违约等行为的,中心有权采取销户处理、提前收回贷款等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中心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利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通过贷前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强化贷后风险管理,及时跟踪逾期贷款,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取得贷款后,应正常履行按月缴存义务,在还清贷款前不得停缴,否则,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或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按该笔贷款发放时的同期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取得贷款后,其他违约责任按照《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24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54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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