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5-30542 | 文号:邵金管字〔2025〕1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5-69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3-31 |
签署日期:2025-03-25 | 登记日期:2025-03-25 | 所属机构: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25-03-25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SYCR-2025-69001
邵金管字〔2025〕1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同时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政策
中央、部省属驻邵单位可参照长沙市最高月缴存额标准进行缴存,从202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使用政策
(一)提高最高可贷款额度(不超过按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购(建)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的最低值)
1.提高普通群体最高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2.提高特定群体最高可贷款额度
(1)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最高可贷款额度80万元;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2)邵阳市高层次人才(含青年高层次人才)购买省内首套商品住房,可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非首套房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3)2022年以来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含青年人才),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可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合理确定)。不超过按其购(建)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的最低值。
(二)放宽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购(建)房时限
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批准自建、翻建、大修)日期为准,由原“三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五年内可申请使用”。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由原“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三年内可申请使用”。
(三)调整借款人贷款申请期限
按照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期限按法定退休年龄相应顺延,男性由最长不超过65周岁调整为最长不超过68周岁,女性由最长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最长不超过63周岁(具体按法定退休年龄顺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实施父母、子女湖南省内购房互助使用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子女(含配偶)为支持父母以及父母为扶持子女(含配偶)在湖南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购房款。同时,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含配偶)归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湖南省内购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在湖南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地所在县(市)区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为准”。
(六)调整购买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的“增加系数”
借款人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即:“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的基础上,不再划分时间段,统一调整为“可增加为N+5”(当前N=30)。
(七)放宽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由“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调整为“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的,单位月缴纳部分可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
(八)降低提前部分还款最低金额门槛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金额由“不低于5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万元”。
本通知的使用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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