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最高可贷款额度
1.提高普通群体最高可贷款额度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政策解读:依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实施“七大攻坚”总体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5〕2号) 附件1《邵阳市内需扩量提效攻坚实施方案》第二条“攻坚任务”第(一)项“大力提振消费释放需求”第2目:“......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贷款条件。”制定本条款。
2.提高特定群体最高可贷款额度
(1)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的,最高可贷款额度80万元;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政策解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48号)第十条:“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制定本条款。
(2)邵阳市高层次人才(含青年高层次人才)购买省内首套商品住房,可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非首套房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
政策解读:依据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留湘来湘 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人才发〔2025〕3号)第5条:“强化留湘来湘待遇保障。”制定本条款。
(3)2022年以来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及以上大学毕业生(含青年人才),毕业3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就业,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贷款最高额度可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合理确定)。不超过按其购(建)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的最低值。
政策解读:同上。
二、放宽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购(建)房时限
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批准自建、翻建、大修)日期为准,由“原三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五年内可申请使用”。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由“原两年内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三年内可申请使用”。
政策解读:为了解决缴存人购(建)房时未及时申请使用(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而超过办理时限的问题,提请审议放宽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购(建)房时限,有利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助力缴存人解决购(建)房资金难题。
三、调整借款人贷款申请期限
按照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期限按法定退休年龄相应顺延,男性由最长不超过65周岁调整为最长不超过68周岁,女性由最长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最长不超过63周岁(具体按法定退休年龄顺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政策解读: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94号),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期限按法定退休年龄应相应顺延。
四、实施父母、子女湖南省内购房互助使用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子女(含配偶)为支持父母以及父母为扶持子女(含配偶)在湖南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购房款。同时,允许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含配偶)归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为了体现家庭互助购房,达到“一人购房全家帮”的目的,助力解决缴存人家庭购买刚性、改善性住房资金需求,参照省内永州市、株洲市的政策,实施父母、子女购房互助使用(提取、贷款)住房公积金。
为减轻年轻家庭还贷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参照四川省资阳市、广东省珠海市的作法,实施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归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湖南省内购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人在湖南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地所在县(市)区房屋登记查询信息为准”。
政策解读:目前,在全国以及省内衡阳等多个城市,已实施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地县(市)区登记信息为准,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具有吸引力。
六、调整购买首套房贷款“个贷倍数”的“增加系数”
借款人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现有政策即:“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的基础上,不再划分时间段,统一调整为“可增加为N+5”(当前N=30)。
政策解读:统一调整“个贷倍数”的“增加系数”为N+5,可增加部分缴存人的可贷额度,增强购买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七、放宽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由“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调整为“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的,单位月缴纳部分可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
政策解读: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公告(GB/T51267-2017)第3.2.2条第7项:“根据所申请的贷款额度、期限及适用利率,应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应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规定比例”,没有规定具体比例。此外,使用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的借款人,按月对冲部分实际并没有占用家庭支出。放宽以上两点后,可适当提高购房人的可贷额度,满足资金需求,增强购买力。
八、放宽提前部分还款最低金额门槛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金额由“不低于5万元”调整为“不低于2万元”。
政策解读:为体现对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的人性化考虑,降低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金额门槛,有利于满足借款人的个性化还款需求,减少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