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5000001/2025-30390 | 文号:邵市监发〔2024〕13号 | 统一登记号:SYCR-2025-64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12-17 |
签署日期:2024-12-18 | 登记日期:2024-12-18 | 所属机构: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邵阳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2024-12-18 | 公开责任部门:市司法局 |
邵市监发〔2024〕13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农业农村局、邵阳市税务局同意,现将《邵阳市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邵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8日
邵阳市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加强生猪产品的全产业链监督管理,规范用肉单位生猪产品采购行为,有效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非洲猪瘟发生地的生猪产品流入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放心肉是指来源可溯,由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经农业部门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信息,经屠宰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发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合格印讫的生猪产品。
第三条 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是指通过对生猪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现检疫票、肉品合格证网络随附,实现电子检疫票据重量分发标注,实现商户交易发票随订单上传查验、违规违法行为及时预警、控量保质的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的监管对象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用肉单位。
生产经营者主要包括:养殖企业、屠宰加工企业、生猪批发商(含经纪人、猪贩子)、批发市场商户、农贸市场摊贩、超市、电商平台、连锁生鲜店、批发配送商、零售商和流动商贩等。
用肉单位是指社会餐饮企业、集中配餐单位、中央厨房、酒店和机关食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工地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用肉单位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用肉单位应加强肉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入驻并使用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平台管理实规定规范生产经营,用肉单位应严格按照平台交易的生猪可溯源要求,采购平台监管的生猪产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
第八条 本地屠宰企业应及时处理来自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的订单,根据订单信息随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本地屠宰企业产品销售出库时应严格做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货品一致,并对票据进行网络随附和重量分发标注。平台统计“牧运通”数据与实际平台订单交易数据不一致时,推送信息至农业农村局进行核查监管。
第九条 本地生猪产品批发商通过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以订单形式向屠宰企业、上游供货商索取电子检疫票及合格证;向市外生猪产品生产企业采购,需要按实际采购情况在平台进行外来肉报备,报备完成的票据也可在平台进行分发流转。
本地生猪产品批发商及时处理下游商户、用肉单位索取电子检疫票及合格证的订单,按时完成产品出库,并对票据进行网络随附和重量分发标注。
第十条 本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用肉单位通过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以订单形式向供货商索取采购的猪肉产品的电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按照入驻承诺书的要求公示放心肉收款二维码,以供消费者扫码支付、扫码查源、扫码监督,严格落实条码支付监管,禁止个人收款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一条 凡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的外省屠宰备案企业和本省外市A类屠宰企业及其代理(批发)商,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实行先对接后进入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销售。
第十二条 已实行产销对接的外来生猪产品(肉品)生产经营者入驻完成后,其供货商户可进行入邵生猪产品在线申报,按订单实情上传纸质检疫票、合格证照片,申报成功的检疫票证可以在平台进行流转,管理方式与本地肉管理方式相同。
第十三条 消费者购买生猪产品时,发现经营者销售可疑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可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 号)的,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开发运营方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技术支撑。根据市场业务发展情况,做好平台功能的迭代与升级,确保平台高效稳定运行。
(二)加强日常运维。确保平台24小时有人值守,一般故障响应处理不超过30分钟。
(三)提供咨询服务。做好平台入驻指引和使用日常咨询,及时处理电话网络咨询和投诉。
(四)开展操作培训。适时对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和用肉单位进行操作指导和培训,以提高平台的使用效率。
(五)建立管理制度。平台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审核入驻商户资质,对违法违规商户及时预警、清退,并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六)严格信息保密。平台运营方承担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杜绝违法收集和滥用,不参与同业竞争。
(七)保障消费者权益,鼓励入驻平台商户购买放心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规定
(一)猪肉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放心肉APP”,用肉单位使用“鲜肉生链APP”。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免费下发“放心肉智能监管入网商户公示牌”,经营企业、用肉单位应将公示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不得藏匿公示牌阻挠扫码,通过公示牌可以查看近3天的购货及两证信息。如有损坏,则按市场价格予以购买配发。
(三)监管执法人员或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票证的查验:
1.通过扫取当前经营者或用肉单位的公示牌,对经营者或用肉单位的票证信息和订单记录进行查验;
2.经营者或用肉单位出示APP上所购买肉品的票证信息和订单记录进行查验;
3.通过放心肉监管端APP查验经营者或用肉单位所购肉品的订单记录和票证信息。
(四)票据分发流转: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通过用户对订单的出库操作,自动完成检疫票重量的扣减和分发。用肉单位或消费者看到的检疫票为一级批发商从屠宰企业获取的总票,与购销记录一起形成完整的销售信息链。供应商通过平台获取的48小时之内的检疫票都可以向下游流转,最近日期的检疫票会优先分配给下游采购商户。
(五)票据流转有效期: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流通的电子检疫票流转的有效时长为48小时,48小时后的检疫票系统标注“已过期”,平台不允许超过流转时效的检疫票分发传递。用户操作出库,若48小时内的检疫票余票重量不足,会提示票据不足不允许出库。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要及时提供纳税服务,对注册入驻平台的合法商户按政策规定提供发票,为流动小贩按规定便捷代开发票,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商户加强宣传辅导督促依规依法申报缴税,对注册入驻平台商户的加强税法遵从宣传和提供优质办税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外省备案屠宰企业和本省外市A类屠宰企业资质,按照放心肉智能监管和防控非洲猪瘟的要求,严格实行产销对接,加强外来肉品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放心肉智能监管工作,统一规划调度全市平台数据分析服务工作,发布消费预警,处理跨区域放心肉投诉举报案件。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放心肉智能监管工作,按权限对平台数据进行使用和管理,及时处置辖区内数据预警事项和投诉举报,督促市场监管所开展现场核查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应对注册入驻的养殖企业(含个体户)、生猪批发商(含经纪人、猪贩子)、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商户、农贸市场摊贩、超市、电商平台、连锁生鲜店、批发配送商和流动商贩等进行税务管理,通过平台交易订单数据,查处未按规定索取发票、开具发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屠宰企业、生猪收购经纪人、养殖企业入驻平台;通过平台交易订单数据,负责查处屠宰环节“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商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使用放心肉智能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对平台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处置,各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相互协作,依法共同做好放心肉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或者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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