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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SYCR-2021-69001

邵金管字〔20211

各缴存单位: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已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61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在湖南省外购房的须在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购房日期应在户籍登记日期后);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邵阳市外购房的需提供购房发票)、产权备案登记证明,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房款以完税发票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为准

3.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申请撤销所购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告登记备案悬挂的,须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到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提取时效和次数: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4.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婚前购房且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等权益。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在湖南省外购房的须在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购房日期应在户籍登记日期后);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银行转帐流水);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购房款以完税发票为准

3.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的,每次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以上;

3.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合伙购买二手房的,办理产权证12个月后且产权未转让才可以提取,提取时限为发证日期12个月后到24个月间;

4 . 老旧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二证合一、遗失补办、赠与和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婚前购房且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等权益。

三、拆迁安置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因拆迁安置的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自筹资金凭证;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房购买合同、补缴房款凭证;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总金额;

2.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应补交房款总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拆迁房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城镇建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支付费用凭证;农村建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费用支付凭证;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和费用支付凭证

4.合作建房的,提供建房立项备案、合作建房方案、建房人名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已付款凭证、工程承建合同

5.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总金额;

2.建造、翻建住房为共有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金额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提取时效和次数: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日期为准,工程进度达到一层以上,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作建房的,以最后一次付款收据日期为准的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或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在邵阳市内大修自住住房;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D级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大修总金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2.提取时效和次数: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六、离、退休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停缴封存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未继续缴存的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审批表》、《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表》、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等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八、出境定居提取

(一)办理条件

1.出境定居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司法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3.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九、提前结清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办理条件

1.提前结清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中心贷后管理岗出具提前还款通知书。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资金的支付:转入至中心还款账户

十、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该贷款所购买住房符合中心购房提取条件;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3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提供购房合同、款合同、最近12个月以上还款明细清单和贷款余额单或贷款结清证明(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业务章)

5.借款人非提取申请人的,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明细清单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还贷款本息金额,须减去借款人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已发生的提取还贷金额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提取时效和次数:每偿还住房贷款超过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2.结清贷款(含提前结清)的,应在贷款结清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

十一、租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连续足额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和配偶在邵阳市内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居住;

3.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证明日期应在申请提取日1个月内

4.租住房屋权属证明、租房合同(协议)、租金支付凭证;

5.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提取,未婚申请人不超过6000元/年、已婚申请人(含配偶)不超过12000元/年。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时效和次数:租房每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

十二、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办理条件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

3.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资金须先用于偿还中心贷款或所担保的贷款。

(二)必备资料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指定办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三)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十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办理条件

1.按《邵阳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管理办法》加装电梯

2.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竣工验收文件;

4.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5.业主增设电梯协议及支付费用的凭证;

6.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对象及额度

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中实际分摊金额(扣除财政资金补助部分)。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提取时效和次数:以竣工验收文件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十四、委托代办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只能由申请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

十五、其他事项

1.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2.核实相关情况时,需查询申请人婚姻、房产、征信等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3.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退回提的住房公积金,同时纳入中心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报送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纳入中心黑名单的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退回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三年后移出中心黑名单

十六、附则

1. 本细则由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证明材料、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本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做相应调整。

2.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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