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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

SYCR-2020-14001

邵建发 〔2020〕5号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范围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联合建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其业主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原则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分户办理、自行交存”的原则。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由物业购买人自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交存模式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模式,由物业购买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保障性住房购房协议、拆迁安置房安置协议、联合建房协议等)时,持《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到归集窗口或银行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未售出和自留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物业出售后可以向购买人转让所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相关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先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承诺书》,然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发建设单位如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3、在本通知施行前已代收了物业购买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逾期未转存的,主管部门将暂停办理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企业资质等相关业务,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将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041日起施行。

附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承诺书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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