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政办函[2021]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邵阳市保留的关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39项)。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并继续加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附件:
邵阳市证明事项清理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三年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材料 |
办理经营性旅客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 |
保留 |
2 |
1.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2.无暴力犯罪材料 |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公安部门 |
保留 |
3 |
1.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2.无暴力犯罪材料 |
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公安部门 |
保留 |
4 |
船员符合任职岗位的健康证明材料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5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证明材料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培训机构 |
保留 |
6 |
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 |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造船厂、法院、仲裁机构等 |
保留 |
7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需要提供,方可参加考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一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交警部门 |
保留 |
8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需要提供,方可参加考试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二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教育部门 |
保留 |
9 |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保留 |
10 |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政部门 |
保留 |
11 |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安部门 |
保留 |
12 |
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民政部门 |
保留 |
13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
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保留 |
14 |
食品检验报告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证明企业的生产条件能够生产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具有检验资格的相关检测机构 |
保留 |
15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七条 |
市林业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或公安部门 |
保留 |
16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含红线图)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七条 |
市林业局 |
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 |
保留 |
17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七条 |
市林业局 |
具有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18 |
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
市林业局 |
不动产登记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保留 |
19 |
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
市林业局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或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 |
保留 |
20 |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集体森林资源流转不需要)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
市林业局 |
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保留 |
21 |
现场查验报告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七条第五项 |
市林业局 |
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保留 |
22 |
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或证书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有资质的单位 |
保留 |
23 |
畜医技术能力证明或证书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畜医部门 |
保留 |
24 |
驯养繁殖场地使用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证明)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自然资源部门 |
保留 |
25 |
种源来源证明(双方供种协议及对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或县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猎捕[种源]文件、动输证明、标识等)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第七条 |
市林业局 |
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 |
保留 |
26 |
综合利用农田养殖备案登记表(未占用基本农田的不用提供)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
保留 |
27 |
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小规模养殖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非食用野生动物审批 |
《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湘林护〔2009〕18号)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县级环保部门或者有资质的环评机构 |
保留 |
28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 |
保留 |
29 |
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材料 |
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税务部门、矿山企业 |
保留 |
3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可以上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保留 |
31 |
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 |
申请非机动 车登记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 |
保留 |
32 |
结婚证明 |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民政厅 |
保留(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
33 |
出生证明 |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医院 |
|
34 |
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 |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派出所、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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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
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相关单位 |
保留 |
36 |
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
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相关单位 |
保留 |
37 |
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生出具的其它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办理居住证需要 |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
相关单位 |
保留 |
38 |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 |
市公安局 |
房屋产权部门 |
保留 |
39 |
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明 |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五条 |
市公安局 |
消防应急管理部门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