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财建二指〔 2018 〕 57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 2018 年中央“优质粮食工程” 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州、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 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预算及明确产粮大县名单的通知》(财建〔 2018 〕 503 号)《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 优质粮食工程 ”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 2017 〕 180 号)和《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完善 “ 优质粮食工程 ” 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 2018 〕 581 号) 等文件精神, 现预拨 2018 年中央 “ 优质粮食工程 ” 资金 万元到你县(市、 区、单位),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款收入请列 2018 年政府收支分类 “ 1100225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收入 ” , 支出功能科目 列 “ 2220199 其他粮油事务支出 ”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59999 其他支出 ” ,省直单位增列部门预算支出经济科目 “ 39999 其他支出 ” 。
二、 “ 优质粮食工程 ”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已呈报省人民政府,若省人民政府对方案另有调整,省财政再另行下文通知。
三、 各市县财政、 粮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 “ 优质粮食工程 ” 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 2017 〕 180 号) 和《湖南省粮食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粮食行业实施 “ 优质粮食工程 ” 的决定》(湘粮行〔 2017 〕 86 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 认真组织实施 “ 优质粮食工程 ” , 及时汇报实施情况,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将实施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四、 各市县财政、 粮食部门要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 严格项目 实施, 加强绩效评价, 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并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市县,省财政将扣减或收回资金并取消示范资格。
附件: 湖南省 2018 年中央 “ 优质粮食工程 ” 专项资金汇总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8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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