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20170705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7-7-5 | |||||||
来信主题: | 社保 | |||||||||||
来信内容: | 本人原湖南玉新药业职工2015.6-2017.2,查社保养老账户发现自2016年7月就断交了,但每月工资仍有扣除保险。打电话给玉新人事说还没去交。 问:1.企业帮员工交社保不应该是每月或者三个月断保之前缴纳吗? 2.如果玉新药业此举是否侵犯员工权益? 3.断了的养老保险如何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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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7-07-12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我处通过系统查询得知,目前湖南玉新药业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至2016年6月,自2016年7月起就处于欠费状态,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我处征缴科于依法2017年4月,2017年7月分别向该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限期补交催告书》。 在下达《社会保险限期补交催告书》的过程中,我处了解到该单位资金周转确实困难,且在邵阳本次洪涝中受灾较重,目前处于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中。鉴于该单位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维护单位职工正常社会保险权益的前提下,我处通过了该单位的《缴纳养老保险计划书》,该单位承诺:1、2016年度的养老保险欠费分二批在2017年度内予以缴清;2、对于离开单位的职工和退休的职工给以优先缴清全部应缴养老保险欠费,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该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职工2016.7-2017.2在玉新药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欠费,在玉新药业10月的第一批计划缴费中优先缴清,缴清欠费后,该职工就可正常办理停保、续保手续,同时即可正常缴纳其2017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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