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眼镜阿哥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7-6-3 | |||||||
来信主题: | 由于失业保险处的工作失职,造成我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医保缺交 | |||||||||||
来信内容: | 你好!我是在2016年12月份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至2017年5月份,在此期间我从没看到,接到任何各方面的书面,口头,电话通知要办理医保免交手续,造成我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缺档,按国家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国家来帮失业人员买医疗保险的,现在双清区医疗保险所说,以超过时间了,必须由本人购买,我不服!因为是你们的工作失职,没提醒过我,更没通知过我,我是全部都不知道,请你们帮忙解决为盼!谢谢!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7-06-07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您是双清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领取时间为2016年12月开始。按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列支医疗保险费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您在双清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双清区失业保险所按当地有关程序为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针对您提出的疑问,我处答复如下: 一、关于未履行告知原则的问题。 经调查了解,2017年3月15日双清区失业保险所针对该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参加医保须知在办事大厅进行张贴,告知了失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应注意的事项,并附有未办理医保停保调出手续导致医保未参进人员的名单,告知失业职工于2017年4月30日前到原参保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可见双清区失业保险所已履行告知义务。 二、关于无法补参的问题。 为失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职工三方面的共同努力,配合才能完成,这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复杂。您于2017年5月才办理原医保的停保调出手续,超出了双清区失业保险所通知要求的规定时间。失保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将您的参保名单报至双清区医保所,但是双清区医保所已对2017年3月及以前的失业职工在系统里进行计算和办理参保手续,导致您未能参保。 如何解决您的问题,请双清区人社局与双清区失业保险所和双清区医保所等部门联系。感谢您对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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