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赤子之心 | 受理部门: | 市长信箱 | 来信时间: | 2017-5-5 | |||||||
来信主题: | 农村户口无宅基地,想用自家农田申请建房 | |||||||||||
来信内容: | <!--StartFragment -->
尊敬的领导您好: 多情地打扰请原谅我! 本人龚信贵,男,出生于1974年。户口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羊古坳乡高石桥村一组29号。 家有三兄弟,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太小,已被三弟建房。93年参军,96年退伍。在老家上无片瓦,下无半寸宅基地。上有一老母亲下有三个小孩要抚养,至今都在外租房居住。漂泊他乡多年,落叶归根,想回老家建房。想用自家的农田申请建房,希望各级领导给予批准 为什么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羊古坳乡韩家铺村六组可以用耕地建房?而我就不可以???这样太不公平了。请领导明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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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隆回县领导信箱 | 处理时间: | 2017-05-08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龚信贵 : 我局于2017年5月2日收到县信访局转来你反映的“我本人农村户口无宅基地,想用自家农田建房信访事项”,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二、符合建房的条件 据此规定,你想占用本组的农田建房须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人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2、建房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占用农用地要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如符合以上条件你可向本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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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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