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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朵朵 受理部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信时间: 2017-4-10
来信主题: 关于二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问题
来信内容:

领导您好!

     本人女,邵阳市隆回县人,出生于19889月。爱人是四川省人,生于19791月。结婚登记于201111月,并于2012925日育有一女(户口已上)。2017年3月(怀孕19),去乡计生办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时候,被告知无一胎准生证,需罚款3000-5000,经村妇女主任求情罚款减少为2000元。2012年6月(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我们去办一胎准生证各种证件齐全,但女方计生办以男方必须迁户口至女方才可以办理,导致准生证并未办理成功。

     在《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应用解释中明确有提出“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但计生办说我的情况是第一胎在2016年新条例生效前出生,不符合此条例。但在以住条例第六章第42条中“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我个人理解只要在一胎生育前补办结婚证和生育证即可,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才需交纳社会抚养费,而我的情况并非非婚生育,各种条例中也未有明确规定没有一胎准生证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2016年全面二胎条例生效以后,咨询我爱人那边,四川省已不用办理二胎准生证,二孩只需出生证明即可上户。但是在隆回我没有准生证恐怕在人民医院都拿不到出生证明,更别提医疗保险的报销了。

    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请领导们给予明确答复。谢谢!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理时间: 2017-04-12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何处理?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在《修改决定》施行之前已经生育的,如何处理?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符合《条例(2016版)》第十五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在2016年1月1日至《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即2016年3月30日)前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作实质性处理;当事人要求补办生育证的,应予补办。

十、跨省婚姻如何执行生育政策?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我省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我国大陆其他省市区,下同)居民,我省《条例》关于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与外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适用外省规定的,由外省发给生育证,我省一方居民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十六、《条例(2016版)》删去了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规定,在《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已经收取的如何处理?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决定,并已经收取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当事人未终止妊娠的,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前作出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决定,在《修改决定》正式施行时尚未收取到位的,不再收取。

二十八、《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是否要查验生育证?

《条例(2016版)》删去了原《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并登记有关情况;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因此,《修改决定》正式施行后,医疗保健机构接诊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产妇时,不需要再查验生育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孕产妇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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