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旺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7-1-9 | |||||||
来信主题: | 关于退役待安置期间社保的有关情况 | |||||||||||
来信内容: |
1、基本情况 2000年12月入伍,2013年春季转业,2016年6月安置分配工作、期间3年零3个月未领任何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符合以上基本情况的人员计50余人(2013年春季转业和最后一批符合分配的城镇义务兵) 3、存在的问题 现已工作半年,在办理社保转接时被告知要个人补交待安置期间的社保费用(政府未安置且未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补助)不是个人原因不上班,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补交的费用数额还比较大。盼政府给予合理的答复为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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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7-01-13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根据相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我市从1995年10月开始实行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参保企业和职工或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缴费时间段计算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如不按时缴费将造成养老保险断档。 目前我省已经使用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系统(除长沙市及五区外),系统权限由省社保局统一设置。从2016年4月月1日起,按照社保法的相关规定,省社保局在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中进行设置,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形成欠费和断档的从欠费或断档之日起征收滞纳金,同时停止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另你在信件中提到的“政府未安置和未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补贴”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不属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答复范畴。 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 2017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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