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光辉岁月 | 受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来信时间: | 2016-10-15 | |||||||
来信主题: | 辞职养老金 | |||||||||||
来信内容: | 请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18年工龄的辞职后,养老保险转入居民社保时中单位缴费的那一部分会减掉吗?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理时间: | 2016-10-18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首先,就你说的“居民社保”进行说明,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单独社保经办机构,是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企业社保处经办。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缴费的转移政策分为两个阶段: 一、2014年10月1日之前的单位缴费,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3号文件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在省内转移(含企业与企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机关事业之间及单位成建制转移),一律只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个人帐户资金,也不转移单位缴费。 二、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单位缴费,根据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以上两种转移政策,对参保人员的个人利益均没有影响,请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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