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孤风 | 受理部门: | 交警支队 | 来信时间: | 2016-8-18 | |||||||
来信主题: | 关于电动车 | |||||||||||
来信内容: | 各位领导,我最近想购入一台电动车用来代步上下班,想购入那种快递常用的那种,请问交警会查吗?另外请问邵阳准许上路的电动车标准是什么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交警支队 | 处理时间: | 2016-08-19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现将我市电动车管理通告告知于你,你可对照参考: 为了规范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城区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登记上牌管理,规范通行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区道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自2013年9月10日起,电动自行车车主持个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有关技术参数说明书,到所属行政辖区交警大队免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新购车辆必须自购车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交警大队登记上牌。 三、自2013年10月1日起,凡未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凡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标准必须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即车辆最高设计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净重不大于40公斤以及必须具有脚踏功能等,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在城区道路通行必须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最右侧道路行驶。 六、严禁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不按信号灯通行、占用机动车道在道路中心通行、酒后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搭乘十二岁以上人员,违反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以50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的,一律予以暂扣车辆。对违反非机动车其它通行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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