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闪闪 | 受理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来信时间: | 2019-11-20 | |||||||
来信主题: | 二胎准生证办理 | |||||||||||
来信内容: | 2014年我和老公在邵阳办理准生证,生了第一个孩子,17年我的户口迁到了长沙,但是实际居住地一直在邵阳,也在邵阳大祥区办理了居住证,我老公的户口还是在双清区,现在我们准备生二胎,想问下是否能在邵阳办理准生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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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理时间: | 2019-11-27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首先很高兴收到你的来信,感谢你对邵阳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你的来信答复如下: 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最后,如果你还有其他人口计生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请来电:市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0739-5351701. 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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