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来信人: | 沙漠之鹰 | 受理部门: | 教育局 | 来信时间: | 2019-1-27 | |||||||
来信主题: | 在职教师可以经商吗? | |||||||||||
来信内容: | 在职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收入少,那可以参股开公司吗?不是教育类的 | |||||||||||
处理情况 | ||||||||||||
处理单位: | 教育局 | 处理时间: | 2019-02-15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
处理结果: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禁止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在职在编教 师隶属事业单位非工勤人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 管理。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 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反映人 所说的入股属于营利性活动,根据上述政策,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入股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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