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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人: 沙漠之鹰 受理部门: 教育局 来信时间: 2019-1-27
来信主题: 在职教师可以经商吗?
来信内容: 在职教师不属于公务员,收入少,那可以参股开公司吗?不是教育类的
处理情况
处理单位: 教育局 处理时间: 2019-02-15 信件状态: 已处理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禁止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
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在职在编教
师隶属事业单位非工勤人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
管理。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
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反映人
所说的入股属于营利性活动,根据上述政策,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入股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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